厦人大常委会十四届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几项条例草案
闽南网8月28日讯 昨天上午,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开幕。会上,《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(草案)》首次提请审议,制定此类多元化纠纷解决条例,在国内尚属首例。
同时,《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(草案修改稿)》、《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正案(草案)》、《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(修订草案)》也提请二审。
会议还听取了“《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》实施情况报告”。报告指出,厦门今年启动新能源公交车试点建设工作,力争明年试点投放纯电动公交车。
1 低保对象就业 将获就业奖励
昨日,《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正案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草案》)提请二审,此次审议增加了鼓励、奖励就业的条款。上次审议中,实现城市(城镇)和农村低保标准的统一。
此次审议,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制定政策,鼓励、奖励有条件的保障对象就业。因此,《草案》新增规定,保障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就业的,自其就业之日起,三个月内继续享受原有的低保待遇;保障对象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实现正规就业的,取消低保后,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、财政等部门向保障对象提供就业奖励。
2 两岸合作示范区专设“管理局”
《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(草案修改稿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(草案修改稿)》)规定,两岸合作示范区将专门设立“示范区管理局”,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。管理局实行企业化管理,但是不以盈利为目的,是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。管理局局长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任命,任期五年。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个人收入情况。
此外,示范区还将设立监督机构,依法对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。示范区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决策咨询委员会论证和评估。
3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将在全国率先立法
昨日,《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草案》)提请一审。据悉,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,在国内尚无先例。厦门若通过这一条例,成为国内具有开创性意义的立法,也体现特区先行先试。
该条例的立法宗旨,是引导当事人尽量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,及时便捷有效地解决纠纷,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,维护社会稳定。
调解组织一般都是公益性的,不收费,但针对复杂的专业领域的调解,应当允许市场化运作。《草案》前瞻性地规定了提供有偿调解服务的商事调解,以及其他形式的市场化纠纷调解服务。(海都记者 陈志坚 实习生 蔡惜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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